(2015)环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万华诉王德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华,王德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吴万华。被告王德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华与被告王德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华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王德锦私下已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万华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敬向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