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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与陆文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文龙,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文龙,系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百富源休闲中心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胡克宏,海关关长。上诉人陆文龙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海关(以下简称张家港海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辖初字第00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陆文龙上诉称:上诉人陆文龙户籍地址为江阴市澄江镇,在张家港市未办理暂住证。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即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将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张家港海关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提起的合同纠纷,案涉租赁房屋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路178号,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张家港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陆文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姚 望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