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宋春生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生,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宋春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功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萍,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宋春生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宋春生支付医疗等费用4000元。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宋春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交纳执行款4000元,申请人宋春生已领取执行款4000元,迟延利息申请人宋春生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