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松民与黄锦生、黄秀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民,黄锦生,黄秀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黄松民,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锦生,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秀春,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民与被告黄锦生、黄秀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松民以欲与被告黄锦生、黄秀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元,由原告黄松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