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众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道品会务会展服务社、张勇杰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众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道品会务会展服务社,张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众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强。被执行人道品会务会展服务社,地址上海市。负责人张勇杰。被执行人张勇杰,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众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品会务会展服务社、张勇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众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道品会务会展服务社、张勇杰支付服务费18万元及利息损失、返还保证金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7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道品会务会展服务社、张勇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道品会务会展服务社、张勇杰去向不明,我院至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等进行存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亦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伟审 判 员 徐 亮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