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隋炳波与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炳波,隋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隋炳波。被告隋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炳波诉被告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