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汪海涛与王凤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涛,王凤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凤彪,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凤彪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