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闫月梅诉被告杨进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月梅,杨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542号原告闫月梅,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工人,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被告杨进东,男,汉族,1948年8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供电局干部,陕西省范县人,现住延安市供电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月梅诉被告杨进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月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闫月梅负担87.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刚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