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小莉、代庆书、张子、张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深圳市兴宝物流有限公司、刘笃华、伍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花都公司)。代表人马爱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潮军,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庆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莉。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广健,系四川省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保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笃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成龙。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花都公司)。代表人李伟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庆书、郑小莉、张子、张女、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太平洋财险花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兴宝公司、刘笃华、伍成龙和原审被告平安财险花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深圳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