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柏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素芬与田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芬,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柏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芬,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柏乡县。被执行人田磊,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本院执行的柏乡县人民法院(2013)柏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磊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魏彩霞名下有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E217**。因田磊与魏彩霞系夫妻关系,魏彩霞名下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适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田磊妻子魏彩霞名下车牌号为冀E217**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查封到期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连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