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吉云,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唐子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罗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