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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吉云,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唐子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罗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