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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敬龙与王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敬龙,王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马敬龙。被申请人王可利。申请人马敬龙与被申请人王可利在2015年1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交通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但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车辆即将放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可利驾驶的登记在王浩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可利驾驶的登记在王浩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