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陶根茂与张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根茂,张竹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号原告陶根茂,居民。被告张竹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根茂与被告张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根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根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根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