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陶根茂与张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根茂,张竹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号原告陶根茂,居民。被告张竹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根茂与被告张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根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根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根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