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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鸿英与汤金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鸿英,汤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杨鸿英,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汤金德,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鸿英与被执行人汤金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