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唐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吉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