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21时许,民警在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西乡劳动二队二巷4号麻将馆抓获被告人林某,并从店内缴获赌资人民币1,145元、一部黑红色的诺基亚手机以及15张六合彩赌单,其中6张单合计1,145元是收到钱的、9张单合计60,015元是未收到钱的,另有4张合计630元是暂未开单的,上述三类单据合计人民币61,79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在经营麻将馆的间隙偶尔实施犯罪,犯罪时间较短,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145元、一部黑红色的诺基亚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刘力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