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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聂明根、蔡芳杰与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明根,蔡芳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武陵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林,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刘智林(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务部执行总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明根,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芳杰,个体户。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遗海(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510791177。上诉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智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延迟开业及延迟开业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对装修损失责任划分的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5784元,退还给上诉人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曾美英审 判 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