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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华润药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226号。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被告河北华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3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润药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北华润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3)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以北,西古城村以东;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0)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3号;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2)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3号;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3)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以北,规划路以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河北华润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3)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以北,西古城村以东;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0)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3号;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2)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3号;土地证编号长安国用(2013)第XX号,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以北,规划路以南);二、查封原告石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新华区石获北路南侧土地(土地证编号新华国用(2008)第XX号,地号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