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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103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103号-2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何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8元(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顾成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