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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衣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衣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衣某,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磐石市。曾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于2012年3月27日、2012年9月22日被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辩护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衣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磐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衣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衣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衣某撤回上诉。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欣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