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川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李德民担保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军,李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川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军。被执行人李德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军与被执行人李德民担保追偿权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德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0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德民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