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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