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易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易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易某甲,被告易某乙,原告易某甲与被告易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前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自2013年9月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吴琦协议离婚后,约定的每月抚养费1000元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一次性补清拖欠的抚养费;二、在原告生病住院和上高中时,被告支付一半的费用,物价上涨后原告可合理要求增加抚养费;三、被告承担原告法定代理人因追讨抚养费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易某乙辩称:拖欠抚养费同意支付,但每个星期要求探望小孩一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5年2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并自2015年3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二、被告每个星期六对小孩享有一次探望权,小孩母亲吴琦予以配合;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自愿负���。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上述协议已经生效。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