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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重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金生与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重字第0010-1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对原告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金生与被告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辰民重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正文第8页第7行中“被告抗辩该车属于非营运车辆”更正为“原告主张该车属于非营运车辆”。原判决正文第8页第11、12、13行中“与被告的主张并不矛盾。因此,被告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被告认为市场波动15%的比例过高,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更正为“与原告的主张并不矛盾。因此,原告该意见不能成立。原告认为市场波动15%的比例过高,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审 判 长  卢立国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霍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