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丽与被告周卫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丽,周卫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陈宏丽,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卫华,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陈宏丽诉被告周卫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被告周卫华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原告陈宏丽名下房产一处(位于汝南县梁祝镇政府南侧计生办对面门面房两间两层),汝南县梁祝镇罗庄小学教师唐国本为被告周卫华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陈宏丽名下房产一处(位于汝南县梁祝镇政府南侧计生办对面门面房两间两层)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旗审 判 员 陈超德人民陪审员 王留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立洲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