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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建华、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颜新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颜新华,陈力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王建华。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被告:颜新华。被告:陈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颜新华、陈力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2元,减半收取5261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