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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李国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李国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会,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城市广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1137-7。负责人:袁隆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卫,男,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李国会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垫法民初字第03636号民事判决。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XX于2015年2月8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7元,由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