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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邦行与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行,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陈邦行,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邦行诉被告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加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邦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邦行诉称:自2009年起,我受聘担任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门卫一职,月工资为850元至950元。后经结算,截止2014年3月10日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共欠我13000元工资款,该公司总经理黄瑞于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借口推脱支付该款。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3000元。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陈邦行的主张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原告陈邦行受聘担任被告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门卫,月工资为850元至950元。后经结算,截止2014年3月10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共欠原告13000元工资款,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瑞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原件、证人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邦行劳动报酬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固镇县华纱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爱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