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田德元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元,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田德元。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奕南。田德元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德元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田德元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