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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商终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袁桥村十组。法定代表人白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法定代表人陈冰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秋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蒙,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商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专递号为EY948860048CN),按京鼎公司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即其住所地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传唤其于2015年2月9日13时45分到本院第9法庭参加开庭。上述诉讼文书于2015年1月22日被京鼎公司收执。开庭当日,京鼎公司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京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4元,减半收取6712元,由上诉人南通京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蒋XX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佩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