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92号罪犯李帅,又名李英帅,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1)曲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