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国斌与被上诉人武汉德之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斌,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超,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德之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胡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平,公司法务。上诉人吴国斌、武汉德之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之星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国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上诉人德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吴国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劳动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鉴定的结果涉及本案事实认定,而一审法院未对该劳动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琪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