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宫贵臣、鞠秀琴与被告王海平、宋顺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贵臣,鞠秀琴,王海平,宋顺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宫贵臣。原告鞠秀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平。被告宋顺增。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贵臣、鞠秀琴与被告王海平、宋顺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贵臣、鞠秀琴撤回对被告王海平、宋顺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减半收取450元,余款450元退付原告。审 判 长 何 鹏代理审判员 郝 燕人民陪审员 靖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