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进香与被执行人姜成杰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香,姜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赵进香,女,1950年8月17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成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赵进香与被执行人姜成杰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进香以(2010)莱州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成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成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姜成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成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成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成杰的银行存款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宝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