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朱荣,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瑜瑾,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代某甲出生于2000年11月1日,女儿��某乙出生于2011年8月18日。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好逸恶劳,夫妻性格严重不合,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经常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打得原告眼面青肿及浑身软组织损伤。2012年5月28日,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耳膜穿孔住院治疗,并已报警;2014年11月26日,被告不问青红皂白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折磨,感到自己的健康与生命受到威胁,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后15年,原告吃苦劳累了15年,为了家庭生活,不分昼夜的忙碌,不但得不到被告关心和体贴,反而遭到被告无情的殴打。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建有一套别墅房约200平米、门面房一间、套房一间。债权有卖房款30000元。现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代某甲由被告带领抚养,女儿代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3、依法分���共同财产折价50万元;4、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权3万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吴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吴某某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吴某某与代某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户籍证明,证明代某某的身份情况;4、报警受案登记表,证明代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5、接收证明,证明吴某某户籍于2000年5月13日已转入被告代某某处,被告受分的土地及房产均有吴某某的份额。代某某未作答辩,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举证。法庭经当事人举证,因代某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故对吴某某所举证据1、2、3、4、5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当庭举证、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吴某某与代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00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代某甲,现在上初中二年级;2011年8月18日生育女儿代某乙。吴某某、代某某婚后均在本县城关镇务工。2008年双方在霍邱县城关镇街道建有别墅房一套,2013年建有门面房及套房各一间,上述房屋均未办理房产权证;添置有家用电器以及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原告婚前财产有电视机等物品已经损毁。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吵打,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5月28日,双方发生吵打后,经霍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予以调解处理,2014年11月26日晚,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后,吴某某带领女儿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18日,原告起诉来院,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吴某某与代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有部分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家庭关系亦较为和睦。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虽有过争执和吵打,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