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曾启兰等与詹奉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启兰,詹国佑,詹奉先,陶淑红,詹妮,詹娅妃,詹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711号申请执行人曾启兰,女。申请执行人詹国佑,男。被执行人詹奉先,男。被执行人陶淑红,女。被执行人詹妮,女。被执行人詹娅妃,女。被执行人詹昌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启兰、詹国佑与被执行人詹奉先、陶淑红、詹妮、詹娅妃、詹昌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詹奉先、陶淑红、詹妮、詹娅妃、詹昌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启兰、詹国佑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