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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包某、王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海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00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因本案,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王某、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亚及王霖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王某、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包某窜至海宁市海洲街道梨园里15幢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甲面包车内导航仪1部及现金10元,共计价值118元。案发后,导航仪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9月间,被告人包某结伙被告人王某先后窜至海宁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建材市场商聚街8号屋后空地、农丰路60号通宁副食品店仓库外路边、水月亭东路14号和16号文具批发部前停车位处以及南苑路2号正大摩配商行门口,采用相同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汪某、张某甲、孔某及周某乙面包车内财物计50平方yh电缆线20米、方便面1箱、笔记本电脑1台及香烟2包,共计价值1062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孔某。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包某结伙被告人赵某甲窜至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三里18幢楼下,采用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面包车内“百年乾昌”牌黄酒2箱,价值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先后窜至海宁市海洲街道新桥社区沙泾桥东区176号门前、海洲街道文苑南路65号门前停车位处、海昌街道百汇海隆广场中间停车位及内衣工厂店南面停车位处,采用相同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赵某乙、张某乙、郁某及韩某面包车内财物计现金80元、香烟1包,共计价值1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王某、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甲、汪某、张某甲、孔某、周某乙、陈某、张某乙、韩某、郁某、赵某乙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王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包某作案6起,盗窃价值1280元,被告人王某作案4起,盗窃价值1062元,被告人赵某甲作案5起,盗窃价值21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王某、赵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包某、王某、赵某甲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包某、王某、赵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分别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华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