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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晟与被告安仁县粮食购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晟,安仁县粮食购销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晟,男。被告安仁县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利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仁县粮食购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晟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晟撤回对被告安仁县粮食购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晟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斌斌审 判 员  周美华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伊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