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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市河西索具厂与孙嘉君、孙吉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市河西索具厂,孙嘉君,孙吉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市河西索具厂,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辛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乃坤,厂长。被执行人孙嘉君。被执行人孙吉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市河西索具厂与被执行人孙嘉君、孙吉理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青法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