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徐明华、陈万凤、李爱云、瞿杰与赵卫春、东台市许氏物流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华,陈万凤,李爱云,瞿杰,赵卫春,东台市许氏物流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1号原告徐明华。原告陈万凤。原告李爱云。原告瞿杰。委托代理人丁邦平。被告赵卫春。被告东台市许氏物流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华、陈万凤、李爱云、瞿杰与被告赵卫春、东台市许氏物流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陈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