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四川新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仕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仕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5号原告:四川新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洪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伟,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仕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仕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