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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易某,女,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易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蔡学谦审 判 员  余 勇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