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恢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中水与张根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水,张根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恢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水。被执行人张根岭(张根岺)。李中水申请执行张根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登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在2007年4月14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但到期后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根苓(岭)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西站路支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数额见冻结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令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慧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