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钟玉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玉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42号罪犯钟玉珠,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6)怀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钟玉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被告人钟玉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满花经济损失14743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6月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937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钟玉珠死刑,缓期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钟玉珠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钟玉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钟玉珠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玉珠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玉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民事赔偿没有积极履行,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玉珠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