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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曹改红与高新平、王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新平,曹改红,王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平,男,汉族,华亭县东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改红,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王辉,男,汉族,农民。上诉人高新平因与被上诉人曹改红、原审被告王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高新平不服崆峒区人民法院(2015)崆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崆峒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本案由华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高新平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小平审判员  周选义审判员  杨红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