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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84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晖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4年2月25日到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未能相互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有吸烟、喝酒、玩赌博游戏机等恶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未生育小孩。2014年11月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原告曾发信息给被告要求离婚,被告未回复,双方没有见过面,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原告欠有其父亲及叔父共计3万元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罗某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4年2月25日到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为了生活一起到广东打工,被告没有原告诉称的吸烟、喝酒、玩赌博游戏机等行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其与前女友旧情复发,为此,双方出现感情隔阂,但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后感情还是好的,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2014年11月3日双方争吵后至今,被告到广东打工赚钱生活,期间,原告发短信给被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未回复。双方在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刘某某在举证期限外提供的证据有:广西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收据复印件1份9张、CT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曾殴打被告导致被告受伤,被告到医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①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在举证期限外提供的证据不同意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2月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4年2月25日到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初,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理应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直共同生活到2014年11月间,可见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坦诚交流,互相谅解,改善和巩固夫妻感情,就能使家庭更加和谐美满。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婚姻现状上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级法院规定的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善光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