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律某某非法拘禁罪,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690号罪犯律某某,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胶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青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维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部分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以上诉人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律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律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律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