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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进与洪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黄进,男,生于1973年1月9日,汉族,荥经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洪远金,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荥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诉被告洪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进承担。审 判 长  易泽能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吕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