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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罗某某、成都公交集团新城市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罗某某,成都公交集团新城市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1956年1月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公交集团新城市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法定代表人:陈显宜本院收到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成都公交集团新城市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