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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昆山鼎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和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鼎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昆山市和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363号原告昆山鼎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2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7195-7。法定代表人邵如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柏小寅,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和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578号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677323-8。法定代表人李永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永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鼎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和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鼎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佳雯 关注公众号“”